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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99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請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暘光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439 號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四三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金准以面額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元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9923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276 萬元作擔保免為假扣押,並以95年度存字第43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人另有等值之華僑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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