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02號
- 聲請人
- 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易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一年存字第三0四一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陸萬元(含誠泰銀行忠孝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二紙,共新台幣貳拾萬元及現金新台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597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貳拾陸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1年度存字第304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1年度裁全字第5974號民事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公司變更事項卡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1年度存字第3041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