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83號
- 聲請人
- 何昌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昇晉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其依94年度裁全字第5123號裁定而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3726號提存事件提存之擔保金,惟查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實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此有聲請人所提之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應由臺灣高雄地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