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乙○○、巨造預力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89號聲 請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巨造預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89年度存字第72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 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七二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提存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四期債券五張,面額共新台幣肆佰壹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694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5年度甲類第4期債 券5張,面額共新台幣4,100,000元供假扣押,並以本院89年度存字第72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公債已屆期有更 換之必要,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89年度裁全字第694號、89年度執全字第496號、89年度存字第728號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