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27號
- 聲請人
-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邦佑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五三九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台幣叁拾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956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並以94年度存字第539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業已屆期,亟需領回以辦理還本取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