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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著作權利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林玲玉

  • 當事人
    竣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   告 竣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著作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江虹儀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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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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