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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70號

確認著作權利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告
竣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著作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江虹儀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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