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7號
- 原告
- 俊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故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