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陳邦豪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冠傑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冠傑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光淙(原名乙○○)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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