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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9號

確認股東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告
乙○○
原告
被告
沾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沾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沾美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以憑查核原告主張之股東登記)。

二、並依股東登記之股權金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七條之十三繳納訴訟費用(又參見同法第七七條之二七,加徵之數額提高百分之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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