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金科國際遊輪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金科國際遊輪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加勒比海遊輪國際有限公司(POLO TOURS &TRAVEL CORP.)、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叁元(其中請求給付加拿大幣部分,按起訴當日即民國95年2 月27日台幣中價28.2414 元計算,折算新台幣後之金額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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