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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金科國際遊輪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金科國際遊輪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加勒比海遊輪國際有限公司(POLO TOURS &TRAVEL CORP.)、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叁元(其中請求給付加拿大幣部分,按起訴當日即民國95年2 月27日台幣中價28.2414 元計算,折算新台幣後之金額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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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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