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05號
- 原告
- 揚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之3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