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綸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愛普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柒萬肆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