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03號原 告 億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翱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