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64號
- 原告
- 益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廣一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萬壹仟叁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64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廣一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萬壹仟叁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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