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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1號

原告
旺龍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耀鏗
被告
美華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秀美
被告
甲○○
被告
忻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廷輝
被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天麟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壹仟叁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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