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1號
- 原告
- 旺龍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耀鏗
- 被告
- 美華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秀美
- 被告
- 甲○○
- 被告
- 忻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廷輝
- 被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和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天麟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壹仟叁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