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助晟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8,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