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43號
- 原告
- 湧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興盛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盧永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彤實業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原告湧鴻國際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原告興盛國際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