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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黃蓓蓓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5號

原告
欣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原名菲夢絲室內裝修設計
原告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姿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現代聖女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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