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53號
- 原告
- 創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生禮品有限公司、中廣國際快遞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5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生禮品有限公司、中廣國際快遞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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