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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告
創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生禮品有限公司、中廣國際快遞有限公司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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