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99號
- 原告
- 五大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烏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允順汽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新和春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戊○○(改名為: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