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上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金弘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