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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6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告
黃永旗即豐祥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
甲○○

      丁○○

      乙○○

上列當事人與台灣電力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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