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64號原 告 黃永旗即豐祥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丙○○ 原 告 甲○○ 丁○○ 乙○○ 上列當事人與台灣電力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