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66號
- 原告
- 鉅祥工具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啟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6,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