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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鉅祥工具開發有限公司啟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66號原   告 鉅祥工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啟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6, 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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