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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告
鉅祥工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啟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6,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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