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74號原 告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