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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75號

確認債權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告
良典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台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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