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75號
- 原告
- 良典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