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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16號

確認租金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豪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第三人久源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自民國94年11月起至95年12月止,按月有新台幣叁佰萬元(未稅)之租金債權(總計新台幣3900萬元)存在」,其訴訟標的金額爰依原告自行統計之總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玖佰萬元(計算式:3,000,000元/月x13月=39,000,000元,如依原告請求確認之月數則為14個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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