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28號原 告 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被 告 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