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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陳心弘
  • 法定代理人
    甲○○、丙○○、乙○○

  • 原告
    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28號原   告 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被   告 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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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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