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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陳心弘
  • 法定代理人
    甲○○、丙○○、乙○○

  • 原告
    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28號原   告 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2 被   告 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震天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及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7731元,本院原裁定徵收33769元,原告全數繳納,溢收16038元。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陸仟零參拾捌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五年八月四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陸仟零參拾捌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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