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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38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告
統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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