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89號
- 原告
- 金滿意投資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於財產權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