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89號原 告 金滿意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於財產權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