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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89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告
金滿意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於財產權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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