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當事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全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09號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全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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