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傅中樂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49號原 告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9,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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