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49號
- 原告
-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姜智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9,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9,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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