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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傅中樂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49號原   告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消防局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79,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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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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