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32號原 告 台灣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住友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