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蔡世祺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79號原 告 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貳拾捌萬零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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