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1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199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大迅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第九行及第二行中關於「附表」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並加附附表二;另事實及理由欄第四行關於「附表」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