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349號原 告 北投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陽明山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陽明山通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37,600 元,應繳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0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