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4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438號
- 原告
-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蘇千祿律師
- 被告
- 合興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己○○
孫志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438號
孫志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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