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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546號

上訴人
金仕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煌工業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1054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93,6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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