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25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劉敏卿律師 被 告 唐麗文化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