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蔡和憲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25號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麗文化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5年度訴字第1062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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