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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646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丙○○即艾家商行
被告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叁仟零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著有明文。經查,被告丙○○即艾家商行、乙○○住所地均雖非屬本院管轄,惟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合約書第1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因本合約書所發生之一切訴訟行為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即艾家商行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2月23日與其簽訂授信合約書,約定授信金額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為限,授信期間自94年3月9日起至96年3月9日止,動用方式採一次動用,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並自逾期日起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加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加20%計付違約金,如逾期不履行,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嗣丙○○即艾家商行於同日另簽立授信動用申請書向原告借款500萬,約定利率按年利率8%固定計算,授信期間自94年3月9日起至96年3月9日止,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共分24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丙○○即艾家商行自95年6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183,033元,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帳戶資料、放款帳務明細資料查詢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坤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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