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原 告 翌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國有財產局、環宇環境事業有限公司、多隆工程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5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63,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