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上 訴 人 翌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環宇環境事業有限公司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多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2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96年10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庭四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