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895號原 告 瑞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肆萬捌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民事民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