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086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蔡新上即凱威企業社 之1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5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雙方當事人於系爭授信約定書第12條約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顯見兩造當事人間有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存在,是本件被告之住所地雖非在本院轄區內,本院仍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該部分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被告蔡新上即凱威企業社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1日向其借用新臺幣(下同 )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8月12日起至97年8月12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36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8.25%固定利率計付,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 照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借款人自95年10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其全部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經就凱威企業社存款抵銷後,共計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金,及依約應計付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款到期暨存款抵銷通知函、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清償所欠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