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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9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096號

原告
香港商光盛影業製作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被告
優士電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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