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41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萬丹同心商行、乙○○、丙○○○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移送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非本件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其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顯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