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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6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462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盧 春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複代理人
嚴嘉雯律師
被告
花園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瑞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紀瑞和為被告花園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花園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紀瑞和,但於本院九十七年三月四日就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一四六二號民事判決前,兩造當事人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故本院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命紀瑞和為被告花園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6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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