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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67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467號

原告
摩奇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之廣數碼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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