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
    甲○○、丙○○

  •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強隆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被   告 強隆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乙○○    台北縣永和市○○路27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約定書第20條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原告總行址設台北市○○○路○段6號,為本院轄區,是本院自有本件第一審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強隆貿易有限公司、丙○○、丁○○、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強隆貿易有限公司邀集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成立借貸關係如下: (一)兩造於民國(下同)93年9月30日簽立綜合授信契約、約 定書、本票,約定總額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借款循環動用期間自93年10月29日起至94年10月29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4.366%機動計息(現年息7.966%)。並約定如有遲延還款,利息改依年息20%計息,逾 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前揭利率20%利率加計違約金。嗣被告強隆貿易有限公司 於94年10月27日借用1,360,000元,並僅繳息至94年12月 10日止,迄欠如附表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 未清償。 (二)兩造於94年10月28日簽立綜合授信契約、約定書、本票,約定總額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借款循環動 用期間自94年11月1日起至95年11月1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3.429%機動計息(現年息7.059%)。並約定如有遲延還款,利息改依年息20%計息,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揭利率20%利率 加計違約金。嗣被告強隆貿易有限公司分別於94年11月1 日、同年月17日、同年月30日、同年月30日借用170,000 元、1,120,000元、380,000元、380,000元,並均繳息至 94年12月10日止,迄分欠如附表第2項至第5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茲因被告強隆貿易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且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依約定書第7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強隆貿易有限公司、丙○○、丁○○、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還款繳息查詢單、綜合授信契約、約定書、本票、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上均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六、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 478條定有明定。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強隆貿易有限公司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款項迄未清償,依約自應就其欠款負清償之責。又被告丙○○、丁○○、乙○○既為被告強隆貿易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前揭欠款負連帶清償之責。 七、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淑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